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的全称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简称为“水运标委会”,登记号:社证字第4058-9号,英文译名(全称)为“Committee of water borne Transportation, China Association fo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
第三条 水运标委会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水运标委会的宗旨是:以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交通运输为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水运建设行业技术与标准化工作者,开展标准化与技术交流活动,积极促进行业技术创新和标准化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水运标委会接受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业务指导;财务活动接受秘书处挂靠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水运标委会秘书处的挂靠单位应相对固定。主任委员可从主任(副)委员单位推荐候选人,由秘书处报上级协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通过。
第七条 水运标委会按规定使用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统一制作的业务印章。
第八条 水运标委会秘书处的挂靠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水运标委会秘书处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国子监街28号,邮编:10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水运标委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跟踪研究国内外水运工程标准化与技术的发展动态;
(二)负责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化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水运工程标准体系表和项目库的动态维护、标准的对标、标准立项预审、标准的复审和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并组织参与社团标准的申报和制订;
(四)组织和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国内外有关标准和技术的交流活动;
(五)开展水运工程技术开发与标准化业务咨询服务,协助有关企业编制水运工程企业标准;
(六)承担和参与水运工程标准的制、修订。组织和参与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手册和研究成果的编译工作;
(七)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水运工程计算机软件的鉴定、登录和后期管理等工作。负责水运工程新技术公告和推广项目目录的征集、评审和公示工作;
(八)组织开展“标准化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信息员”评选活动;
(九)宣传普及水运工程标准化知识和创新技术;
(十)承担上级协会和业务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十条 水运标委会接受上级协会委托,负责在水运建设行业内发展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水运标委会发展单位会员的程序是:由本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水运标委会办公会议审核,上级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水运标委会发展的单位会员,应当遵守本简章的规定,执行水运标委会的决议,按时交纳会费,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并保持与本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三条 水运标委会按《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会费管理细则》规定的额度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四条 水运标委会的单位会员申请退会,应向水运标委会递交退会申请书,办理退会手续,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水运标委会发展的单位会员,2年无辜不缴纳会费,或连续多次无故不参加水运标委会活动的,按自动退会处理,并报上级协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水运标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由来自水运建设行业内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科研、大专院校等单位的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七条 水运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人, 副秘书长1人。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本专业中有影响的、熟悉标准化业务的技术或管理专家担任,其人选由秘书处与副主任委员和有关会员单位协商后提出建议,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水运标委会委员会大会通过后,由上级协会聘任。
第十九条 水运标委会的委员应当是从事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化工作,学术上有成就或工作上有贡献的人员,其人选由秘书处与有关会员单位协商推荐产生,并报上级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水运标委会设秘书处,开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和若干名秘书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提名,经委员会同意并聘任,报上级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水运标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运标委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向单位会员收取的会费;
(二)单位会员和社会赞助费;
(三)开展标准化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水运标委会的财会工作由秘书处挂靠单位财会部门代管。
第二十四条 水运标委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按照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活动,以及支付外聘专职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和办公经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水运标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上级协会及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水运标委会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挂靠单位或水运标委会提出动议,经上级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七条 水运标委会终止活动前,须在上级协会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 水运标委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水运标委会第五届委员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上级协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水运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
201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