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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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交法规〔2020〕1号
发布机构:
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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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交通运输部决定取消40项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按程序修订,另行发布。 交通运输部 2020年1月17日 (注:取消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涉及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港口经营许可、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机构等级评定、水运工程工法申报与评审、公路水路工程试验检测等方面,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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