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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决定

文号: 交法规〔2020〕1号   发布机构: 法制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交通运输部决定取消40项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按程序修订,另行发布。

 

 

交通运输部
2020117

 

注:取消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涉及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港口经营许可、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机构等级评定、水运工程工法申报与评审公路水路工程试验检测等方面,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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