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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号: 无   发布机构: 部综合规划司   发布日期: 2021-07-21  

 

为推动解决基层和企业在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方面的“急难愁盼”问题,我部起草了《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huangdx@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水运规划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

交通运输部

2021年7月21日

 

附件1:

 

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申请材料中的(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修改为(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修改为(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附件2:

 

《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我们拟进一步明确岸线申请材料,并不再要求提供申请人情况的证明材料。同时,目前岸线批复的有效期是2年,近年来受外部用海用地、环保等资源要素趋紧影响,部分港口项目无法按时开工,从更好的支持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拟将港口岸线批复的有效期由2年延长为3年,并取消延期审批。据此,需要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岸线申请材料,取消证明材料。

按照现行规定,申请使用港口岸线时,应提供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本次修改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申请材料,要求在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中,明确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内容;二是取消对申请人情况的证明材料的要求。

(二)延长岸线批复的有效期,取消延期审批。

按照现行规定,港口岸线批复的有效期是2年,需要延期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本次修改内容:一是将岸线批复的有效期由2年延长为3年;二是取消延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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