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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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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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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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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资委颁布实施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24号,以下简称《禁令》)。
《禁令》是国资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国资委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具体行动;是中央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最大限度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是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禁令》中的九条规定都针对的是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从安全生产条件、承包商管理、从业人员资格、事故报告等方面提出了中央企业必须坚决禁止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中央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下一步,国资委将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严格遵守《禁令》要求,对违反《禁令》的各级子企业和有关管理人员要严肃查处。国资委还将在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中,加大对违反《禁令》行为的处罚力度;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分;违反《禁令》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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