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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报

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交水规〔2021〕6号   发布机构: 部水运局   发布日期: 2021-1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新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部组织修订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1年10月27日

 

抄送:应急管理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级社、部规划研究院、部科学研究院、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法制司、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应急办、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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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9713O08/2021-00113

文号: 无

公开日期: 2021年11月09日

主题词: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解读

机构分类: 水运局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业分类:港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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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交通运输部修订印发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部2013年发布了《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3〕274号),强化了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堆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十三五”期,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中办、国办2020年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文件的最新要求,我部组织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开展了深入研究,修订印发了《监管办法》,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安全风险警示公告、专项检查、应急值班等制度。

一是强化重大危险源港口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予公示。建立安全风险警示公告制度,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明确了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演练信息的报送、应急值班制度建立等要求。同时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由三级调整为四级(将原一级分为一级、二级)。

二是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检查制度,明确了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港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港口作业等方面开展专项检查的要求。

三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港口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涉及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企业取得一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四是提升科技支撑能力。细化明确重大危险源港口企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要求,结合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特点,从自动监测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方面细化明确了安全监测监控的具体要求,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实时风险监控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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